重庆市云阳县九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 庆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886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坤,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九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成,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04)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江善进、胡兴成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程红坤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钦白、委托代理人程世友,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九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2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云阳文管所,甲方)与重庆市云阳县九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建司,乙方)签订《云阳县文昌宫等11处文物迁建供水工程消防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水池工程),约定甲方将文昌宫等11处文物迁建供水工程中的消防池(以下简称蓄水池)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建设,工程造价为114727元,开工日期为2001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2月28日,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质检部门验收,甲方积极配合并承担验收中产生的费用,如在工程中增减工程量的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资料作决算。并约定签合同10日内,甲方拨给乙方总工程造价的50%,工程完工达到合格等级,甲方向乙方付47%的工程款,3%的尾数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使用半年无任何问题后一次拨给乙方。九洲建司、云阳文管所均在该合同上盖章。2002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云阳县文昌宫等11处文物点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万州平湖建筑设计事务所设计的图纸施工,工程造价320000元,2002年10月10日开工,2002年12月10日竣工。同时,该合同中也有“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质检部门验收,甲方积极配合并承担验收中产生的费用,如在工程中增减工程量的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资料作决算”的条款。在实际施工中因地质因素,对原施工图进行了变更。水池另外选址,围墙基础部分变成了围墙,工程设计图、工程量、工期等均发生了变化。该二项工程经云阳文管所的现场代表刘扶林、胡翔云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施工,水池和围墙工程分别于2002年7月底和2002年12月底完工,九洲建司施工负责人张家全、技术负责人张国清、云阳文管所工地负责人刘扶林、胡翔云监理工程师姜景惠、吴国有、设计单位负责人张国清、薛本辉在竣工图上签字。九洲建司将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书交云阳文管所,该结算书确认水池和围墙工程造价分别为255541元、968920元。云阳文管所未提出异议,并将该竣工资料上报重庆市文化局。经审查认为超工程量,退回进行核定,云阳文管所又委托万州顺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在核算过程中,云阳文管所认为该结算造价与合同价出入太大,且结算资料中有多处涂改的地方,不同意按九洲建司所报资料进行结算。九洲建司于2004年10月11日向云阳县法院起诉。审理中,九洲建司申请云阳县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裁定冻结了云阳文管所在重庆市峡江文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工程款570000元。庭审中,由于九洲建司、云阳文管所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各持已见,九洲建司申请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云阳文管所申请对竣工资料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所持竣工资料不一致,不属单方涂改,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云阳县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委托重庆宏发造价咨询公司对该两项工程进行据实造价结算,宏发造价咨询公司结合九洲建司、云阳文管所双方无争议的施工合同、变更图等资料,并对该工程进行了实地踏勘,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据实结算、价款以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价为标准,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渝宏鉴造字(2005)013 司法鉴定书”,确定该两项工程总造价为1010334.60元。该造价包括以下几项:1、钢筋砼供水池土建部分226765.56元。2、钢筋砼供水池给水部分3696.48元(1、2项合计230462.04元)。3、围墙、围墙及栏杆729524.84元。4.签证场平工程34043.93元。5、用电保证金2071.20元(双方明确)。6、室外施工用电架空线14232.59元。庭审中九洲建司已自愿放弃用电保证金2071.20元。故实际造价为1008263。40元。围墙工程存在两份预算,鉴定时采用了向上申报资金的预算,双方签合同所依据是308550元的预算。云阳法院于2006年6月6日委托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2006年7月5日作出渝宏鉴造字(2005)013-1号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质证时云阳文管所中途退庭。两个预算取费标准一致,其鉴定结论相同。云阳文管所已支付九洲建司工程款570000元,该工程尚未进行验收。2006年8月,云阳文管所向法庭提供一份工程预算和市三峡办批复,该预算定额计价标准为市政工程,其与九洲建司、云阳文管所争议的工程不符,而未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