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兵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23日17: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兵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经营户(以下简称稻种户)。
  委托代理人:田安帮、陈应久、田大建、田中顺、刘国清、董文佑、吴恩华,安岳县元坝乡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景高,安岳县努力乡农民。
  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茂中,安岳县种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开元、高代权,安岳县法律顾问。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和努力乡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户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与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签订了六十三份籼优二号杂交水稻制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一)安岳县种子公司负责制种技术指导,及时提供制种亲本种子、制种所需标准氮肥(每亩一百六十市斤)、柴油、薄膜、农药等。(二)一九八四年的稻种成熟后,种子公司按兑换或议价的办法收购稻种。兑换,每斤稻种换九斤稻谷;议价,每斤稻种甲级为二元零五分,乙级为二元,稻种收购完毕,种子公司在二十天内,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清价款。(三)稻种户应听从种子公司统一指导,以村民小组统一规划隔离区,统一制种田的小春作物和播种时间,统一规划父本育苗点,统一母本催芽分户播种,统一抽水耕田,统一时间交售稻种。(四)一般水稻与种稻相互间距必须在五丈以上,在隔离区内栽种其他水稻,种子公司有权割除,损失由稻种户自负。(五)制种田当年小春作物只准种油菜和绿肥,不准种小麦,不准用冬水田作制种田。(六)稻种纯度必须达百分之九十七以上,如杂株超过百分之五,种子公司有权罚款。(七)稻种交售前,用清水选种,做到一干、二净、三饱满、四无黑粉病粒。(八)稻种户自用种,不得超过制稻种总产量的百分之五;除自用种外,其余全部交种子公司收购,稻种户不得外流串换,否则种子公司按每亩制种田罚款五十至二百元。
  合同签订后,稻种户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制种生产。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种子公司在收购稻种前,未与稻种户协商,依法修改合同,却代安岳县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今年两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议价收购杂交水稻种子价格规定为:甲级每斤一元五角九分,乙级每斤一元五角五分。八月,种子公司按上述通知规定的价格收购稻种。稻种户对种子公司违反合同、擅自降低收购价格不满,三天交售稻种不到三万斤。种子公司见此情况,便向稻种户宣传稻种要提价收购,并通过行政手段,向稻种户施加压力,警告稻种户如外流串换稻种,要按合同规定罚款。因此,稻种户积极向种子公司交售稻种,十天内共交售甲级稻种六十三万五千八百三十三斤八两,乙级稻种一千零一斤五两,甲级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绝大多数稻种户交售稻种后,种子公司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坚持按"通知"规定的价格付款,并决定将分别有八年、二年种子基地历史的元坝乡和努力乡不再作为种子基地。
  为此,稻种户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要求种子公司按《经济合同法》办事,赔偿因种子公司擅自降低稻种价格使他们少收入二十九万二千九百三十四元的损失,偿付违约金和因被告违约造成的误工、车旅费用,并提出制种基地不应变更。
  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即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被告安岳县种子公司答辩称:(一)合同规定的稻种价格违反了县政府文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二)收购稻种时,市场稻种价格已下降,如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履行合同,种子公司按此价格加上利润出售,将使更多的用种农户受到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据此,该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三)曾告诉稻种户要降低稻种收购价格,稻种户自愿制种,自觉出售,应视为稻种户实际上同意变更合同规定的收购价格。因此,种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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