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业拆借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9号
原告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环市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方青松,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粮食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何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信托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家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青松,被告南海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9月11日,原告万家乐公司与被告南海信托公司签订了1份《同业拆借协议书》,由万家乐公司向南海信托公司提供拆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15‰,拆借期间从1996年9月11日至1997年1月8日。同日,双方又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除南海信托公司向万家乐公司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拆借金额支付3‰的手续费。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万家乐公司依约向南海信托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南海信托公司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万家乐公司与南海信托公司先后于1997年1月8日、5月7日对该笔拆借款进行展期,展期期限均为4个月,利率为15‰,手续费为3‰。但南海信托公司均没有按约偿还拆借款,至今尚欠拆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02年12月20日止,尚欠利息11474000元。
被告南海信托公司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万家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万家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南海信托公司向原告万家乐公司偿还拆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11474000元(截止至2002年12月20日)及至清偿债务时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举出如下证据:
1、万家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各1份,南海信托公司《法人企业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1998]426号《关于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1份,证明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公司已更名为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万家乐公司与南海信托公司签订的《同业拆借协议书》3份,证明万家乐公司与南海信托公司之间存在同业拆借关系;
4、借款借据1份,证明万家乐公司已向南海信托公司划拨1000万元拆借款;
5、万家乐公司向南海信托公司发出的《确认函》2份,证明万家乐公司向南海信托公司催收拆借款的情况;
6、利息清单1份,证明南海信托公司欠息情况。
被告南海信托公司辩称:对原告万家乐公司起诉的贷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利率偏高,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被告南海信托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996年9月11日,万家乐公司与南海信托公司签订了1份《同业拆借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万家乐公司拆借1000万元给南海信托公司,期限从1996年9月11日至1997年1月8日,利率为15‰。同时双方还约定,南海信托公司除向万家乐公司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万家乐公司支付3‰的手续费。合同签订后万家乐公司依约向南海信托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拆借款。
被告南海信托公司用款后没有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又先后于1997年1月8日和1997年5月8日两次对该笔拆借款进行展期。期限均为4个月,利率均为15‰,手续费为3‰。之后,南海信托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只支付了1997年9月18日前的利息共计1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