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简单介绍美国加州的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对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相比之下,可见我国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权利主体、标的物范围以及权利实现程序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进而希望对我国的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照。
【英文摘要】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Mechanic's Lien Law in California Civil Code, sections 3082 to 3267.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shortcomings of contractor's prior right in Article 286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s the persons entitled to contractor's prior right, works scope subject to this right, and procedures for enforcing this right, compared with the Mechanic’s Lien Law in California Civil Code. And then hope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iority system.
【关键词】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主体;标的物范围;程序
【英文关键词】Priority Right to be Repaid related with Construction; subject;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the procedure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市场对建筑业的需求也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比较大,周期也比较长,因此,开发商的资金不足现象非常普遍,从而导致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基建类央企之一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数据显示,2008年该公司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为16%,而在2009年年末为18%,而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回款期一般都在下半年,这意味着工程拖欠问题可能在该企业又形成一个新高潮。山西省统计局投资处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山西省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为29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1.7亿元,增长27%,其中竣工工程拖欠9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9亿元,增长15.5%,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33.1%。而近期来自企业层面的抱怨声更是不绝于耳。数家承接了大量基建项目的中央企业也开始向国资委抱怨2010上半年以来,地方政府工程款拖欠开始越来越厉害。于是,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开始成为数家基建类央企2010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在近期两次会议上都特别强调,下半年要继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力度。[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随之产生连锁拖欠,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仅恶化了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不良影响。下面将主要简单介绍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民法典中关于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对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通过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民法典中关于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对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现状,提出一些浅见,希望能够对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点参考建议。
二、我国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呢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早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不仅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专章规定,而且在第286条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立法上的进步,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工程价款的范围等问题。针对以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即自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被规定至今,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了立法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理论界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以期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