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与梁女不娃集资建房纠纷案

2011年08月25日10: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与梁女不娃集资建房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住所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场长。
  委托代理人欧雪如,海口市罗牛山农业开发区司法办干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女不娃,女,193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海口市保健食品厂退休职工,住海口市八灶村。
  委托代理人张林珊,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海口市保健食品厂下岗职工,住该厂宿舍。
  原审被告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910室。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雪如,海口市罗牛山农业开发区司法办干事。
  上诉人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韩小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文萍、审判员何敦绽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3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原审被告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雪如、被上诉人梁女不娃的委托代理人张林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小丽 
审 判 员 甘文萍  
审 判 员 何敦绽  


二000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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