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使用一种称为“网页快照”的服务,该服务在服务商的服务器硬盘中有选择的保存了他人的网页。本文首先明确了网页快照服务的性质,认为若将网页整体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则网页快照保存并使浏览者获得该网页的行为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CP的行为;而网页快照使网页本身所含内容信息得到进一步传播的行为则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SP的行为,故认为网页快照服务兼具ICP和ISP的性质。然后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它的著作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考查,指出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理论下,应当将网页整体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之中,并且认为网页快照并不侵犯网页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问题上目前还难以回避侵权的存在,并且难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从利益平衡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国情需要出发,认为应考虑扩大许可使用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降低网页快照服务的侵权风险。从ISP层面来看,网页快照使得网页上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传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可以类推适用ISP的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免除规则,即在“红旗标准”下适用“避风港”规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关键词】网页快照;著作权;ICP;ISP;避风港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四、IS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的侵权问题
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用户在使用网页快照的时候,更多关注的是网页快照所保存的网页作品所含有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网页快照服务商发布的,而是由原始网页作者发布到网上的,网页快照在用户获取原始网页所发布的内容的过程中起信息传播媒介的作用,在此意义上,网页快照和搜索引擎的其他服务类似,提供的是互联网服务,而非内容。由于原始网页所发布的内容可能会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也需要考查IS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侵权问题。
(一)间接侵权问题
很多网页作品,更类似于一种汇编作品,其汇编的图片、文档、音频、视频等内容都另有作者,这样在网页快照所保存的一个网页作品中,可能就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著作权人,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他们分为网页作品权利人和原始权利人两类,再加上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本身,就存在着3类主体。而这3类主体之间,网页作品权利人可能会侵犯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网页快照服务商可能会侵犯网页作品权利人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其中,前两种侵权问题属于ICP直接侵权的问题,已经被我们前面的讨论和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一般理论所包容,所以需要直面的,实际上是最后一类侵权问题,即网页快照服务商对原始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在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网页作品权利人已得到原始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未得到该许可。
在前一种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即网页作品权利人享有,而由于他已经获得了原始权利人的许可,因此笔者认为在不考虑网页快照对网页作品的侵权问题的前提下,汇编的网页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并未侵犯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不构成侵权。[50]
后一种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网页作品权利人在制作网页作品时,并未获得原始权利人的许可,其网页作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始权利人的侵权。而侵权网页通过网页快照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扩散,网页作品作者的侵权行为和网页快照服务行为共同造成了对原始权利人的严重的侵权后果。特别是,在网页作品作者已经按照原始权利人的通知要求删除了网页上的侵权内容或按照法院的判决以删除侵权网页等形式停止了侵权,但在这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网页快照所保存的侵权网页的内容依然会被浏览者查看。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权利人如何追究侵权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