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税制的基本内容

2011年08月25日10: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美国遗产税制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

  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的赠与人。

  计税方法

  –计算遗产总额(gross estate)

  –计算经济遗产额(economic estate)

  用遗产总额减去被继承人的各项债务、丧葬费用、遗产损失、借贷、应付帐款等,就可以得出经济遗产额。

  –计算应纳税遗产额(taxable estate)

  经济遗产额求出以后,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扣除某些项目,如扣除应当缴纳的税金、认证和管理费用、赠送未亡配偶的财产、捐献财产调整额等,然后就可以得到应纳税遗产额。

  –计算应纳遗产税税额(tax payable)

  根据应纳税遗产额和税率,计算得出应纳遗产税税额

  征税对象和范围

  遗产总额是指被继承人留下的全部财产的价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继承人去世时财产取得的利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人寿保险、年金和退休计划的收入、为被继承人保留的对某些财产或者所得的使用权或者行使权等。另外,遗产总额还包括被继承人在去世以前3年之内转移的各类财产的价值。

  遗产额的估价

  税法规定,原则上将根据被继承人去世之日或者其他可替代的估价日的公平市价估算遗产的价值。

  (1)估价日期的选择。遗产执行人可选择被继承人去世之日或者被继承人去世以后6个月之内一个可替代的日期作为估价日期。

  可替代日期是指被继承人去世以后6个月之内财产分配日、销售日、交易日或者其他处置日。

  遗产管理人需要在第一次申报遗产税的时候作出上述选择,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更改

  (2)不动产的估价。通常要按照不动产当前的用途,使用公平市价进行估价。税法还规定,如果不动产满足6项条件(如占遗产总额的50%以上、被继承人是美国公民或者居民等),遗产执行人可以选用特殊的估价方法。这一选择必须在联邦国内收入局发出征税通知以后的90天之内作出。并且,与公平市价的估价相比,使用特殊的估价方法对遗产总额估价的减少额不得超过75万美元。

  (3)股票和债券的估价。

  (4)经营企业权益的估价。如果被继承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一名合伙人,其拥有的企业财产或者合伙财产应该使用估价日的合理价格进行估价。估价可以参照有意购买方按照该企业的资产和获利能力所出的买价。

  (5)年金、保险金等的估价。对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剩余年金、人寿保险等的估价,是根据专门的表格进行计算。

  赠与额的估价

  对于赠与的财产,应当使用赠与日该财产的公平市价进行估价。对于股票和债券、共同基金的份额、普通信托基金、人寿保险、年金、经营企业的权益等特殊类型赠与财产的估价,与前述遗产额的确定原则相同。

  费用扣除

  -与遗产有关的费用扣除

  可以扣除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实际由遗产支付的丧葬费用;管理者的佣金和律师费等管理费用;要求取得遗产的费用;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是尚未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尚未偿还的债务;火灾、水灾、海难、意外或者偷盗等损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

  -与赠与有关的费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赠与额的时候,可以扣除项目与本身所负担或者用于支付的受赠人的医疗和培训费。

  遗产和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婚姻扣除、慈善捐赠扣除、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征额、年度不予计列项目等。

  -婚姻扣除

  -慈善捐赠扣除

  -家庭特有经营(qualified family-owned business)特别免征额

  在1977年度,税法规定除了60万美元的综合免税额外,可以再加上70万美元的家庭特有经营特别免征额,但是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30万美元。

  -年度赠与税免征额(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对于赠与税,在日历年度内,纳税人对每位受赠人的赠与可以享受l万美元的不予计列额。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纳税人对其配偶的赠与的年度不予计列额为10万美元。

  统一抵免规定

  遗产和赠与税实行统一抵免(unified credit)。

  统一抵免是指被继承人一生可以抵免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数额。

  这种抵免可以在被继承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包括去世的时候)使用,用完为止。

  美国综合免税额、统一抵免额调整表

  年度 综合免税额(美元) 统一抵免额(美元)

  1997 600000 192800

  1998 625000 202050

  1999 650000 211300

  2000 675000 220550

  2001 675000 220550

  2002 700000 229800

  2003 700000 229800

  2004 850000 287300

  2005 950000 326300

  2006年及以后1000000 345800

  申报纳税

  遗产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9个月之内进行遗产税的申报。因故不能申报可提交申请,获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的延期。

  赠与税按年计算、申报和纳税。

  例题:1997年某人的应纳税遗产额为USD675,000,减去USD600,000的综合免税额,还有USD75,000要纳税,某人的遗产应纳的遗产税税额为:

  675,000×37%-29,200-192,800=27,750

  遗产筹划工具

  1、遗嘱(will)

  客户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订立遗嘱文件,明确如何分配自己的遗产,然后签字认可,遗嘱即可生效。一般来说,客户需要在遗嘱中指明各项遗产的受益人。

  遗嘱可以分为正式遗嘱、手写遗嘱和口述遗嘱三种。正式遗嘱最为常用,法律效力也最强。它一般由当事人的律师来办理,要经过起草、签字和见证等若干程序后,由个人签字认可,也可以由夫妇两人共同签署生效。

  遗嘱中的补遗条款(codicil),借助这一条款,客户在希望改变其遗嘱内容时不需要制定新的遗嘱文件,而可以在原有文件上进行修改即可。

  在遗嘱的最后,客户还需要签署剩余财产条款声明(residuaryclause),否则该遗嘱文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遗产委任书(power of attorney)

  客户通过遗产委任书,可以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安排和分配其财产,从而不必亲自办理有关的遗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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