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缔约人一方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相助照顾、相互告知、相互诚信、相互保密的义务行为,只有缔约人存在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上述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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