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与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具有密切的关系。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呈现出涉案人数众多,矛盾冲突突出,牵扯范围较广,处理协调困难等特点。本文试就江苏洪泽法院2007年以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若干问题作出简单探讨。
一、逾期交房的纠纷特点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已是当前社会的一大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2007年至2010年,某法院共受理审结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共417件,判决结案13件,调解结案371件,撤诉33件。争议类型主要集中在房屋质量、延期交房、迟延办证等方面,其中涉及逾期交房363件,占87%。通过归类分析,可以发现逾期交房引起的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纠纷矛盾突出、牵涉面大,协调难。
住房问题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它具有民生的属性,话题敏感,在开发商不能按约交房情况下,点对点的纠纷极易被煽动形成为点面之间的对抗,双方之间对立情绪较为严重,矛盾难以化解,这对于众多刚性需求购房者尤为明显,争议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仅使案件妥善处理的难度增加,更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容易引起集体诉讼。在本院审理涉及逾期交房363件案件中,有360件是由三家房产企业引起的4次群体诉讼,此类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买房人极易以不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处置不当,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既要保障企业发展又要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很难。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弱、国家法规不明确,审理难。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普通百姓,他们对于开发商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遵守,重简单朴素的事实而忽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他们认为花了一生的积蓄购买的就应当是符合自己要求、令自己满意的房屋,同时他们也较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加之我国目前法律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规定不明确,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不一致,内容甚至冲突,导致法官处理案件存在一定难度。
(三)社会关系复杂,预防难。
由于金融危机、劳动力成本增加、原材料上涨等因素影响,涉诉开发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但是该类企业大多都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出发,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审一个案件死一个企业”,加之该类企业大多是政府招商引资单位,他们一般不直接出面,不注重社会责任,讲客观困难的多,对违约责任却往往避而不谈或者推卸责任,甚至避而不见,使得难以通过人民调解、诉前调解、法官联络等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加以预防、处理。
二、逾期交房的表现形式
(一)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通知了购房人接房,但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拒绝领取钥匙,继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购房人在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三、逾期交房的原因分析
(一)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
(二)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未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