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德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伟,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明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毕福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保华,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北京市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粮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广场)与上诉人北京和德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8日,中粮广场与和德公司签订一份《商场租赁初步合同》及五个附件,约定:和德公司同意承租中粮大厦C座四层(部分)和五层共5112平方米作为营业场所,租期15年,每月租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共计183 624美元,租赁开始日期暂定为1996年3月1日。中粮广场应在有关机构对中粮大厦验收完毕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和德公司入伙(即入住),和德公司须在收到入伙通知书14日内与中粮广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否则被视为违约,中粮广场有权转租并没收和德公司所付的全部租金和按金。如中粮广场迟于1996年3月1日向和德公司发出入伙通知书,则和德公司有权于接到通知的14日内提出退租,中粮广场应退还已收租金和按金。和德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金按金,中粮广场应将物业按双方事先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所载状况交与和德公司。双方还约定,和德公司在正式租期开始后,享有60天的免租期;在中粮大厦工程进度许可和中粮广场同意的情况下,和德公司可以提前进场装修。该合同签订后,和德公司如约向中粮广场支付了租金按金计人民币3 110 550?70元。1995年12月,和德公司经中粮广场同意,提前进场装修。1996年3月1日,双方各自的装修均未完工,中粮广场没有向和德公司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德公司也没有提出退租请求。1996年7月1日,中粮广场大厦工程通过质检验收,7月4日,中粮广场委托其代理商香港梁振英测量师行向客户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客户于7月15日与中粮广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8月9日,和德公司收到入伙通知,但未在14日内与中粮广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也未提出退租,直至96年11月22日,才通知中粮广场认为中粮大厦C座三、四、五层滚梯没有开通,货梯经常不能使用,要求重新研究入伙时间。此后,双方就物业交付条件、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所含收费项目以及正式租赁合同的条款等进行了数次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1997年2月18日,中粮广场委托香港梁振英测量师行给和德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和德公司在3月1日前签订合同,否则就要退出中粮广场,但直至1997年3月1日,正式租赁合同也未能签订。中粮广场认为和德公司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就不能使用该物业,于3月11日对和德公司的租赁场地采取了断水的措施。和德公司于1997年3月1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粮广场违约,并赔偿其装修损失450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622万元以及延期开业等其他经济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中粮广场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和德公司在收到中粮广场的入伙通知书后,没有按照初步合同的约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故无权要求中粮广场将房屋交付他开业;和德公司没有发出退租通知书,而继续占用拟承租面积实施装修工程、开始营业,侵犯了中粮广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和德公司限期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否则,由和德公司立即退出,恢复原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并赔偿租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水电费,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