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用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与五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支付装修工程、设备材料欠款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民用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28号五矿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194号流花宾馆3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钻诗,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民用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气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五羊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支付装修工程、设备材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8月29日以(2000)民终字第74号函通知上诉人民气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气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仕浩
审 判 员 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 吴晓芳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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