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微子技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博大开发建设总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中微子技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8号北京罗马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京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博大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林,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微子技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与河南省金博大开发建设总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仕浩
审 判 员 韩 玫
审 判 员 冯小光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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