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西安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群,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俊,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长乐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饭店35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周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以下简称84916部队)和上诉人西安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酒店)为与被上诉人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化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经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3日,84916部队与华隆公司签订《84916部队科训大楼租赁合同》约定,将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中路36号院内场地2000平方米,科训大楼一栋12000平方米(不含人防设施)租赁给华隆公司使用,具体位置、数量、质量及主要设备见附件一、二;租赁房地产用途,场地用作出入交通,科训大楼用作宾馆;出租房地产总价值核定为5000万元;华隆公司付给84916部队建设费2500万元,租金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之日华隆公司通过银行付给84916部队1000万元(含100万元定金)、大楼交付试用之日华隆公司通过银行付给84916部队1000万元,交付使用(不含两个月试用期)满一周年之日,华隆公司通过银行付给84916部队1000万元;84916部队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提供房地产,应每天付给华隆公司1万元违约金,因华隆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的违约除外,因84916部队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应付给华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总金额的2倍加提前终止年限的银行利率赔偿。合同从1995年3月1日开始生效,使用期30年,分三次签约,届时终止。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一致认为第14条的正确表述应为,“合同从1995年3月1日开始生效至2025年4月30日终止,共计三十年另两个月(含两个月试用期)”,双方确认租赁费和第三次付款时间为,华隆公司支付租赁费3000万元给84916部队,前两次付款按合同第六条执行,第三次付款延至1996年6月30日付清。在合同之后附有科训大楼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隆公司于1994年7月7日向84916部队支付租金100万元,1994年7月8日,方圆酒店(股份制)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华隆公司总经理李周俭,华隆公司入股300万元。1995年1月24日,方圆酒店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华隆公司退出方圆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静明,并告知了84916部队。截止1995年10月16日,84916部队陆续收到租金1100万元(除第一笔100万元由华隆公司支付外),其余的款项均由方圆酒店或以其他股东的名义支付)。在工程建设期间,方圆酒店为工程垫资,按照合同约定改造三星级酒店的要求进行了装修装潢,84916部队与方圆酒店发生借款行为。1996年2月28日,84916部队、方圆酒店和施工单位对科训大楼工程(除地下室)进行了交工,84916部队将正负零以上房门钥匙交予方圆酒店,科训大楼未进行竣工验收。1996年3月29日,方圆酒店正式开业经营。84916部队与方圆酒店一直未办理地下室交付手续。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察看,方圆酒店已经启用地下室作为职工食堂、洗衣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