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晨与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晨,男,1980年 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教委家属楼1单元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治国,男,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粉子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胡刚,北京市中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宏晨、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公司)因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宏晨及北极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邱治国、胡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8月,李宏晨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北极冰公司是该游戏的经营者。我通过购买其发行的多种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2003年2月17日,我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事后我与北极冰公司联系,北极冰公司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SHUILIU0011。我索要盗号者的具体情况时被北极冰公司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解决。北极冰公司还称,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立即自行更换密码,帐号盗用期间所发生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玩家装备丢失与公司无关。我认为北极冰公司对连线游戏的连线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不予保障并对相关损失不负责任的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北极冰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我丢失的虚拟装备主要有: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还有价值158元的大礼包,价值88至100余元的宠物卡。我要求北极冰公司双倍赔偿我大礼包2 个、宠物卡16张,对其他虚拟装备进行回档,如无法回档,每件宠物装备价值200元,战神甲及其他装备价值约500元,按此标准进行赔偿。另我丢失的两个“毒药”,在事发后游戏的一次活动中已经统一升级更换,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我更换后的装备献祭之石两个。
2003年 6月10日,北极冰公司未做通知即对我的ID“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日,要求我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北极冰公司将上述受限制的帐号及另一个未受限制的ID“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并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我认为被删装备均是在游戏时获得的、使用“红月”交易命令获得的、和其他玩家交换获得的或用人民币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北极冰公司对已产生数月的装备数量不正常现象不予监管,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装备。北极冰公司将虚拟装备作为商品出售给玩家,即承认为玩家的财产,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据。我承认确有复制个别设备,但复制现象的存在正是“红月”自身漏洞或北极冰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所致。因此,其处罚没有依据。我所有被删装备价值可观,在千元以上,由于游戏改版升级原有的针剂发生变化,不要求恢复,只要求赔偿,按6:1的标准换取生命水或给予841元人民币的赔偿。
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暴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北极冰公司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我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我认为北极冰公司发行的暴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勒令北极冰公司停止发行暴吉卡,并赔偿我购卡花费的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