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通利拆房工程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1159号102室,办公地本市虹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新奇,上海市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闵行通利拆房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漕路东陶。
负责人曹国栋。
委托代理人秦良,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8)南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8月28日,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公司)与上海闵行通利拆房工程部(以下简称通利工程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通利工程部承包高升公司的汽车修理厂改造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预算造价为47万元,工程完成后按实结算,高升公司确定陈渝生、通利工程部确定吴克田为工地现场负责人。合同还对付款方式、施工期限等也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通利工程部即进场施工,同年10月3日,由通利工程部负责人曹国栋与高升公司工地负责人陈渝生订立补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部分工程造价又作了补充约定。同年12月,通利工程部施工结束,并将工程交付高升公司使用。期间,高升公司支付通利工程部工程款45万元。1997年6月14日,由曹国栋与高升公司订立关于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明确高升公司应支付通利工程部工程款738700元,并由高升公司对尚欠工程款制订了还款计划。之后,高升公司又支付通利工程部工程款10000元。1997年2月22日,高升公司委托闵行区虹桥镇清洁管理站清运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五十车,并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6500元。
上海闵行通利拆房工程部诉称:其与高升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订立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高升公司所属的汽车修理厂改造工程,工程造价为47万元,工程完工后按实结算。合同还对付款方法,工程期限等也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其即组织施工,施工中,高升公司增加了部分工程量。1996年12月,其施工结束并交付高升公司。1997年6月14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高升公司确认应支付其工程款738700元,扣除高升公司已给付其工程款45万元及其应付高升公司汽车修理费56350元,高升公司对该尚欠工程款制订了还款计划。之后,其又委托高升公司修理车辆,应付汽车修理费31000元,高升公司又支付其工程款10000元。扣除上述二笔款项,高升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91350元,经其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高升公司给付工程款1913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70.75元。
上海高升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通利工程部主张双方确认工程款738700元是没有根据的。其工作人员陈渝生仅是工地负责人,负责双方联系协调工作,其未授权陈渝生可以代表公司签定任何项目结算的法律文件。其至今未收到通利工程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有关质量检验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通利工程部没有建筑工程资质。故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对需对工程质量进行保证。另外,通利工程部没有技术力量,偷工减料,以致工程质量发生许多问题,如地面开裂、门窗变形、房顶大面积漏雨,其多次向通利工程部提出,然通利工程部至今没有维修。通利工程部在撤离工地时,未按有关规定清理垃圾,以致由其支付垃圾清运费6500元。故反诉要求通利工程部支付其垃圾清运费6500元,并判令通利工程部十天内维修房顶、开裂地面、变形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