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好与济南森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妆品经销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升好,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佰惠超市业主,住东营区胜泰路32号。
委托代理人刘平章,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森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济南市舜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珍,董事长。
上诉人李升好因化妆品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升好的委托代理人刘平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愿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升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上诉人李升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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