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与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住所:青岛市汇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革,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东营区商河路7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金虎,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东营分公司副经理。住燕山路108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向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以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有芬,男,1948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建湖县城徐西新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彩旺,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住该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建湖县城向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谨,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建湖县城向阳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建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4-5栋208室。
被告: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镇向阳路东首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在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所需施工资料不全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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