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12号
原告:东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沂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永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志,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沂河路316号。
负责人:李志强,经理。
原告东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为与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监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永国及被告山东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营监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通公司诉称,2002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东营监理公司依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原告以每平方米560元的价格向被告东营监理公司出售3272.3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造价为1833092.80元,被告已交定金36.6万元,尚欠1467092.80元。合同规定除定金外,在施工图纸确认后、主体完工前交付55万元,余额应在交房前一次付清,但被告东营监理公司除定金外至今未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款1467092.8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32771.12元(至2004年3月13日),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共1629863.92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监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东营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名义是买卖该地块上的商品房,实质上是原告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再次转卖给东营监理公司,即合同买卖的标的不是商品房而是土地。该房实际由东营监理公司出资自建,原告未投入一分钱,原告依此合同取得的不是出售商品房的对价,而是转让该地块的使用权收益。因此,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请法院依法确认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东营监理公司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东营监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同意将本公司在曹州路以西,沂河路以北所开发的“海丽园”居住小区中的7#楼整体出售给乙方,用于乙方单位内部职工居住使用。总建筑面积(基层及一、二、三、四层)共计3273.38平方米。二、建设方式:由甲方办理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手续。乙方负责建设,费用乙方负责。三、计价方式与价款: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按该栋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单位计价560.00元/平方米,共计1833092.80元。四、代收代交项目:暖增容费20元/平方米,采暖面积为2611平方米(不包括基层和阁楼),计52220元,乙方支付,甲方代收代交;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有线电视线路安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天然气管道初装,入户的设备和安装费由乙方负担。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一周内乙方交付366000元的定金,施工图纸出来确认后,主体完成前再付550000元,余款及代收代交款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六、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应交款项全部交清后,该房产方可交付乙方使用。七、交房时间应当在2002年12月15日前,因本楼房为乙方自建,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八、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另外一方的损失及合同总款的10%的违约金。九、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乙方在建设过程中要求发生设计变更的,应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甲方可协助办理。因变更导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十、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水、电、暖、通讯、道路于该商品房交付日达到使用条件。每拖延一天按乙方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闭路电视该商品房交付日达到市有线电视台初装条件。天燃气该商品房交付日达到初装条件。十一、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内部购房职工个人产权登记。因办理产权登记的需要,乙方职工与甲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做办理产权登记使用,甲方不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的责任。办理产权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十二、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房屋质量及室内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保修责任。十三、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十四、整个小区完成后,必须建立安防系统。整个小区配套设施完成时间即全部发挥功能时间最迟为2004年10月30日。达不到完成时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完成。该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协议在案为证,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