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武广、苏小劝、梅双令、苏冠强、齐淑荣、张仲燕与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7-1号
原告燕武广,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清风小区34-7号门。
原告苏小劝,女,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
原告梅双令,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21号。
原告苏冠强,男,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广浦路。
原告齐淑荣,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8号。
原告张仲燕,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01号。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东,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经一宿舍2号楼1单元501室。
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沂河路316号。
负责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薄其平,男,汉族,该分公司职工,住该分公司宿舍。
第三人曹丽,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东营市南一路80号。
委托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霞,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7号。
第三人东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东城沂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武广、苏小劝、梅双令、苏冠强、齐淑荣、张仲燕与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志强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纪红广
审 判 员 潘 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