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有历史问题也有现实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2003年底国务院从维护整个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这一问题,经过治理虽然有所好转,但时过境迁,这一“顽疾”依然大量存在。南浔工程师律师李广健试图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视角提供一些法律性思考,一起探讨如何预防工程款拖欠问题。
一、 严格合同签订前地审查
“病从口入”,实践中往往是由于合同过于“毛糙”,特别是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不明、不清或者有漏洞,这就使工程款问题成了“先天不足”。
在采用合同文本上,也要审查合同文本的渊源。(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也有当地城建委、建设厅的或者其他),要合理选择合同文本。特别是对工程款的支付欠款的约定,要做好合同签订前的会审工作,这是从源头上加以防范的最有效途径。
另外,要慎重对待主合同签署后的一些补充合同的签订。有些发包人以签订补充合同为名,实则行对原合同上支付工程款的条款进行调整之实。
二、 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部于2004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行业中也有相应规定。故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按期支付担保于法有据。
三、 承包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止拖欠过久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而言,如果承包人按约履行而发包人未按期支付进度款等,承包人有权中止施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发包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行使合同解除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可行使合同规定的解除权。以降低自己的损失,还可以就已建部分的工程主张优先权,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4)、行使优先权。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时,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变价款,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享有优先于抵押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5)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分包人的话,可以就承揽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6)其他方式。如债权抵消、折价受让、债权转让等。
总之,要在预防上下功夫,在发生工程款拖欠后,要采取各种方法包括行使法定权利保护自己,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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