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

2011年08月28日12: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案情:张超与张军兄弟俩的母亲早已去世,哥哥张超在结婚成家后另行居住,弟弟张军同其父亲张昌顺一起生活,张超对弟弟张军讲,如果父亲生了病,一定要通知我,我好一同与你照顾父亲。张超由于工作忙,除了节假日外很少去看望父亲张昌顺。一天,张超在路上碰到父亲的邻居李平川,李平川问张超:“你的父亲已经病了好几天了,你怎么不去看一下呢?”张超说:“父亲生病了?我不知道啊,如果父亲病了弟弟会通知我的。”李平川说:“你的父亲真的病了,你应该去看一下。”张超回家后,同妻子一起到父亲家里看望父亲,父亲看到张超后,臭骂了张超一顿,说张超忘恩负义,自己病了几天都不来看一下。张超作了解释说弟弟没有通知自己,自己是在路上碰到李平川才知道父亲生病的,其父还是闷闷不乐,很不高兴。张超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弟弟不告诉自己父亲生病的事,使自己没有及时去看望父亲,受到父亲的责骂,不但伤害了自己同父亲的感情,还让别人认为自己不尽孝道,不尽子女应尽的义务,使自己在社会上难堪,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既未尽到作儿子的义务,又侵害了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事后,张超便以弟弟未尽到子女应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弟弟赔偿因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赔礼道歉。

对于张超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超无权就弟弟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又未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探望父母是作子女的应尽义务,通不通知,作子女的都应该履行探望的义务,不探望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由于弟弟同父亲一起居住,不存在探望父亲的问题,弟弟并未侵犯张超什么权利,法院不应该受理。

第二种意见:张超起诉的内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不予受理。理由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义务,更无探望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规定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应驳回张超的起诉。

第三种意见:张超有权就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张军作为张超的同胞兄弟,有义务通过自己的言行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有义务通知张超及时探望自己生病的父亲。张超探望父亲,对于张超来说是自己对父亲应尽的义务;但对于张军来说,张超探望父亲就是张超享有的权利。因为张超未同父亲张昌顺生活在一起,不可能随时了解父亲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有张军才能及时了解到父亲的身体是否健康。子女及时探望生病的父母,是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和莫大安慰,子女都有让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张军不通知张超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既是让父亲在精神上未得到慰藉的行为,又伤害了张超同父亲之间的亲情关系。由于张军没有通知张超去探望父亲,在其父亲不知道是张军未通知的情况下,还可能认为是张超知道自己生病不来看望,(实际上其父亲也是这样认为的)从而影响张超同父亲的关系,影响张超父子之间的亲情。因此,张军未尽到通知张超探望父亲的义务,侵害了张超对父亲的探望权。张超有权对张军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要通过彼此之间的精神和物质等多种因素来维系。不论是传统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还是国家法律,父母同子女之间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和互相鼓励。在生活上要互相关心,在经济上要互相帮助和支持,在各方面都要互相爱护,生病了要看望慰问,遇到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并给予鼓励。父母子女彼此之间是不图回报的。父母对子女是爱抚,子女对父母是感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而没有子女探望父母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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