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学与陈亚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43号新宏兴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士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新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学,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谭世贵,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毛卫民,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英,该校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慧臣,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颖峰,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兴公司)、海南大学(以下简称海大)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茂名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宏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士军、朱新华,海南大学委托代理人毛卫民、王君英和被上诉人茂名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慧臣、魏颖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1年1月6日,新宏兴公司与茂名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茂名公司承建新宏兴公司投资建设的海南大学旅游学院一期工程,即一、二号教学楼和一、二号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合同工期150天。对单位工程只达到合格等级的,按计价的95%结算单位工程价款。工程竣工时,支付给新宏兴公司核定的已完工程量的80%作为进度款;单位工程验收完毕,交付新宏兴公司使用后,付至工程价款的85%,单位工程决算,经审计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单位工程价款的95%;保修金3%,在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扣除新宏兴垫付的维修费后一次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后,土建工程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合同还就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茂名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茂名公司制作了1、2号(即按设计图纸标号为2、3号)学生公寓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采取泵送砼和塔吊进行施工,该项工程监理单位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该设计文本上盖章。2001年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茂名公司承建新宏兴公司建设的海南大学旅游学院附属工程,包括学院小区供水工程、道路工程、配电房、简易宿舍、锅炉房。工程合同造价约160万元;工程工期为60天,合同还就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1年10月,所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新宏兴公司向茂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55万元,对此双方均予确认。后双方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发生纠纷。2002年8月1日,在建设厅的主持下,召开有海大、新宏兴公司、茂名公司参加的协调会。其会议纪要载明:8月5日起,茂名公司收集补齐工程验收资料。8月13日开始,逐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在26日前全部验收完毕。协调会后,茂名公司在收到海南大学垫付25万元后第二天,全面进行整改工作,8月25日前整改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新宏兴公司和茂名公司同意指定市定额站进行工程结算(一、二号教学楼除外),市定额站审核完毕后,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送省定额站仲裁,以省定额站仲裁的结算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最终结果。最后支付总工程款结算款按最终审定结果(不管是审核或仲裁)工程总造价的97.5%作为新宏兴公司付工程款的依据;并于8月30日前付清。否则,海南大学、新宏兴公司愿将该工程1、2号学生公寓作为抵押物归茂名公司所有。2002年8月,茂名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通过验收。后市定额站指定定瑞公司结 算,茂名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总造价为23,906,763.39元。 茂名公司提出异议后,又由省定额站指定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联公司)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5,357,235.96元(包括争议的塔吊及泵送砼578,840.87元);并由省定额站进行了审核。对此结果新宏兴公司提出异议。后各方未履行8.1会议纪要达成的约定。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委托海南汇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公司)对茂名公司承建的海南大学旅游学院一期工程中有争议的泵送混凝土、塔吊补贴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20,064,424.93元,安装工程造价为4,381,344.25元(其中,主材费为2,257,131.84元,以中正联公司结算为依据的安装主材费为872,004.73元)。并特别说明安装工程主材价格依据[2000]《海口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01年第2期)和中正联公司结算确定的价格。对于安装工程主材价格,新宏兴公司持有异议,本次鉴定将该部分工程造价中包含的主材价格单列,由法庭质证后确定对相关鉴定结论的采信。汇德公司还认为新宏兴公司提出的安装主材价格应依据相应的施工事实确定的主张合理。但鉴于茂名公司在鉴定期间未能完善地提供相关的施工证据,本次鉴定对安装主材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结合相关鉴定依据能适用[2000]《海口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01年第2期)确定的项目,按上列依据确定安装主材价格;按上列依据不能确定的项目,适用中正联公司造价咨询报告中相应项目的安装主材价格。同时,本次鉴定将该部分工程造价中包含的主材价格单列,当事人对上述依据的效力及鉴定采信的合理性,可提请法庭进行质证、认证。双方有争议的泵送混凝土、塔吊补贴工程造价为538,949.14元;并特别说明双方当事人对2、3号学生公寓工程中的泵送砼增加费及塔吊补贴存在争议,鉴定人将该项内容单列。由法庭质证相关事实后采信。汇德公司还认为正常情况下,多层建筑(指六层或六层以下)按定额工期施工不需使用塔吊和混凝土输送泵。如果工期提前超过定额工期的10%(即178天以内)一般应为赶工工程。赶工工程需要赶工措施,使用塔吊和混凝土输送泵均可视为赶工措施。二、三号学生公寓每栋楼的建筑面积约为4600平方米,设计为六层现浇框架结构,根据《海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定额日历工期为 198天。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156天,施工工期提前了42天,工期提前超过了定额工期的21%,应属赶工工程,需要一定的赶工措施。但采用什么样的赶工措施,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必须在提交给建设方和监理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且须经建设方或监理方批准认可方能作为计算相应工程造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