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消费地在长沙,虽然没有收入来源,本律师认为应按按城镇标准赔偿损失。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大学生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看似不符合该规定,但是对于城镇户口的大学生在城市求学同样没有工作的,肯定是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这样就真的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故本律师认为,农村户口的大学生在城市求学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按城镇标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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