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
正方观点: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主要是基于现实原因及从物权角度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和内容上接近所有权,且其权利内容包括其对承包地的战友、使用、收益及处置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继承权正是物权绝对效力的一个体现。
反方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主要是基于该权利标的之特殊性,即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连独立的处分权都没有,又何来的所有权,更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法律依据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笔者观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涌入,而农村的土地闲置率日益严重,同时目前土地的零散化也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为了提高农地的生产效益,结合现实情况,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可继承的范围。但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对该继承权作出限制。
1、继承人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为防止土地的零碎化,继承人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为共同继承,不得分割。
3、继承人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改变原土地承包合同中土地的用途。
作者:韦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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