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钦州某镇个体户,2007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盖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8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二、房产证抵押的纠纷
黄某在2006年借给朋友韦某25万元,为使黄某放心,韦某提出以自己位于钦州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黄某抵押。后韦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以韦某抵押的房产偿还,但因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判决后黄某去房产局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韦某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挂失手续,并将房产专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判决内容迟迟不能得到执行。
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他项权(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
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担保时,就应当明确要求对方进行房产抵押登记,以便将来能够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后没有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
2004年王某向生意伙伴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05年前后,因为财务账目上的原因,两个人终止了生意上的合作,王某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李某在拿回借款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回去后立即销毁借条。但半年之后,李某持借条向王某要求还款,王某拿出李某的收据并坚持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没料李某趁王某不备撕毁收条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