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利息可否按原约定利率计算

2011年08月29日08: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利息可否按原约定利率计算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能否按在借条上原先约定的利率计算?笔者对一些老主办法官的做法是不能认同的。
对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以前的做法是——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理由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是无息贷款,有的约定利息的才能支持利息,逾期后,原先约定的贷款利率无效了,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笔者不认同现行的思维与做法的理由是: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才为无息贷款;有约定的,利率甚至可以高至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借款是可以有很高的利益期待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的利率约定,债务人尚要支付可高至按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后,不但不可以给予债务人以惩罚,反倒是借贷变成无息贷款了?只用支付给债权人按照同类贷款利率1倍的利息?再迟点还款不更好吗?这不是鼓励债务人违约而逾期还款吗?这不是鼓励公民违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吗?

所以,对于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笔者认为,按照民法上的可期待利益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只要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债务人逾期还款的,人民法院均可判令债务人支付按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债权人,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作者:李 乔 欧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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