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子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其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2011年08月29日09: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子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其执行中的现实问题【主要内容】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的制度。探望权的确立,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双方在子女问题上的纠纷,有利于离婚 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探望权的离婚案件中遇 到诸多问题。笔者试从审理探望权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在执行中的现实问题作粗浅探讨,略陈管见。

【关 键 词】探望权;法律问题;现实问题 一、探望权的立法意旨

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案件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多, 有些探望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尖锐,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由于我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有确立探望权,所以各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这类纠纷的案件时具体操作不一,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和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198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修改的决定。其中,增加了探望权制度。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 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 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从法律规定来分析,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因此,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离异子女既有父爱又有母爱, 切实保护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其立法宗旨并不是为父或母的利益而设立这一权利,而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存在。故从立法宗旨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时,新生有识别能力的未成 年子女意思表示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健康应作为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立法思考

(一)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

第一,法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以上所述,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却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才享有探望权,而没有明确子女享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仅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客体,与我国立法意旨不相符。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上血 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性的权利,父或母因离婚而 享受探望权,子女亦然。无论是民法设立的监护权,还是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均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故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从各国立法来看 ,探望权的主体不仅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及于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对子女事实上抚养的第三人。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承认子女的探望权,因此,我国婚姻立法亦有借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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