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探望权;法律问题;现实问题 一、探望权的立法意旨
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案件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多, 有些探望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尖锐,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由于我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有确立探望权,所以各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这类纠纷的案件时具体操作不一,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和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198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修改的决定。其中,增加了探望权制度。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 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 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从法律规定来分析,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因此,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离异子女既有父爱又有母爱, 切实保护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其立法宗旨并不是为父或母的利益而设立这一权利,而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存在。故从立法宗旨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时,新生有识别能力的未成 年子女意思表示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健康应作为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立法思考
(一)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
第一,法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以上所述,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却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才享有探望权,而没有明确子女享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仅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客体,与我国立法意旨不相符。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上血 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性的权利,父或母因离婚而 享受探望权,子女亦然。无论是民法设立的监护权,还是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均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故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从各国立法来看 ,探望权的主体不仅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及于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对子女事实上抚养的第三人。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承认子女的探望权,因此,我国婚姻立法亦有借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