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北井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30日09:0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垦利县北井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22号

  原告:垦利县北井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驻垦利镇北十井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驻垦利县永安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风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垦利县北井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井土建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陵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井土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江波,被告永安陵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利、王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井土建公司诉称,2002年10月,原告承包了被告的永安文化园土建工程,在施工中,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由于被告当时无现金支付,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长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欠款,现仍欠工程款244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达成还款协议。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4万元,支付迟延付款利息45384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永安陵园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施工的工程量,被告使用的公章与原告提交的欠条所加盖的公章不符,对于欠条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公章及欠条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2、申请法院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重新审计,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3、原告主张的被告已付款数额不正确,我方已付款为2786217.78元;4、原告所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244万元(包括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及被告的付款数额应为多少);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是否有依据。
  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3年6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主要内容是:“新滨公司共欠北井公司工程款(永安文化园工程)共计肆佰伍拾陆万元整。已付壹佰贰拾伍万元,现欠叁佰叁拾壹万元正。垦利县新滨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2003 6 15  张长新”。予以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于被告无现金及时支付,被告就给原告出具了以上欠条。2、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的记账凭证1份,该凭证的出据时间为:2004年7月20日,予以证明原告在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1份,予以证明现在的被告是由垦利县新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滨公司)变更而来。
  永安陵园公司质证认为,1、2003年6月15日,张长新虽然为我方法定代表人,但是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书写人是否为张长新书写,被告不清楚;该欠条上的公章与被告原来使用的公章不相符,故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不属实。申请法院对该欠条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2、对于原告提交的记账凭证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无异议。
  被告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交了以下证据:1、新滨公司的文件1份,该文件上的公章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公章不一致,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条是虚假的。2、2005年3月23日东营日报的挂失声明1份,因新滨公司丢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章各1枚而进行了挂失。予以证明被告现不持有新滨公司的公章。3、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付款单据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2786217。78元。4、提交鉴定申请书1份,因被告方认为欠条上的公章与被告原告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故提出申请要求对欠条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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