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住宅电梯的权属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的专用部分一般是指建筑物内属于业主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而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只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电梯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二、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归谁所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住宅电梯内能否设置广告?谁有权利在电梯内设置广告?从《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业主对作为共有部分的电梯享有共同的管理权,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都无权对电梯行使权利。即使是电梯内设置广告也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前提下,可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代行权利。
其次,若是电梯内已经设置了广告,那么广告这种商业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如何支配呢?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位与共有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那么不仅电梯内是否设置广告应当由全体业主来决定,广告的收益也应当由全体业主共有,具体如何处分由全体业主决定。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行权利时,若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把共有部分的收益用于全体业主,比如说作为维修资金等,并应当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否则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作者:宗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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