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3年前,我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我仍未拿到房地产权证。如今,有人愿意租我这套房屋,故请问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出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不得出租。
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中规定,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应当持有《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持有商品房出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就有权将该商品房出租。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不得出租。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