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否全国通用?因我生父去世后,由他承租的公房该由谁继续承租的问题,继母现在告上法庭,我们不知咋办,下面讲讲实际情况:生父于2002-3-12日去世,原住房属公房,由我父承租。我弟弟一直随父母居住。生母去世后,生父于2001-7-5与继母登记了结婚。生父去世后,继母占有了生父遗留的工资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费等,而且,拒不承担生父的一切丧葬费用,还转移生父遗物等,我们子女及居委会找她协商解决,她拒不到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们更换了大门门锁。现在她上告法院,要求追回她的使用权。我在网上看到了你于2002-5-16的案例答复后,知道了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法规文件,我们现在要求法院判与我弟的承租权,可法院说:他们只是调解不作判决,要我们去找房管局,房管局又说要法院判决。我们怎麽办?另外,关于继母只谈“继承”,拒不承担“义务”的事情,法官又说:“与本案无关”,我们又该怎麽办?
【解答】
1、《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仅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如果该房屋属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那麽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包括你继母在内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要求续租,任何人都不应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2、就房屋的承租权,你们应单独提起一个诉讼,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3、就继承而言,公房地承租权是不能作遗产处理的。可以先找房管局调解,调解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至于继母只谈“继承”,拒不承担“义务”的事情,应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你可以看看继承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