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某外企的职工,家在外地,1997年3月22日,我与李某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以900元/月租赁其所有的在北京西三环上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居住,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李某还收取我押金2000元,我每月按时交纳房租。今年9月5日,李某要我腾房给张某。原来他背着我将该房卖给了张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李某的行为合法吗?
【解答】
房东李某收取押金的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王某收取你2000元押金于该规定相悖,你可以要求其退还。
其次,李某被着你将房屋转让给张某的行为也于法不符。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