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最近迁居新楼,有几间闲置的平房想出租。听人说出租房屋除到房管部门登记,还要到公安机关登记。请问,这是真的吗??
【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居民身分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年,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林到公安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