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平有限公司、西林贸易有限公司与熊小峰、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1年08月30日10: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超平有限公司、西林贸易有限公司与熊小峰、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成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超平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黄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小峰,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15号。
  委托代理人李晓路,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敏,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68号锦绣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小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路,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平公司)、西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公司)与被告熊小峰、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6日、8月29日、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平公司、西林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何敏,被告熊小峰特别授权代理人曹军(于2002年8月28日变更代理人为李晓路)、李晓路、吴敏,百事佳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曹军(于2002年8月28日变更代理人为吴敏)、吴敏、李晓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平公司、西林公司诉称,超平公司、西林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分别向熊小峰出具授权书,授权熊小峰作为超平公司、西林公司的全权代表,处理超平公司、西林公司与四川志达华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的有关还款、投资回收和转、售股本等事宜。此后,超平公司、西林公司多次询问熊小峰处理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熊小峰以种种借口搪塞,隐瞒已签约收款的实情。超平公司、西林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得知熊小峰于1998年8月30日代表超平公司、西林公司与水电十局成都志达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将超平公司、西林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国志。百事佳公司已收款550万元(其中房屋折款2 385 075元),尚有250万元未收回。熊小峰要求按照800万元的30%收取工作经费,被超平公司、西林公司拒绝。超平公司、西林公司未委托百事佳公司,而百事佳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不归还。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熊小峰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550万元及资金利息,百事佳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超平公司、西林公司为证明原、被告双方均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超平公司的“证明书”、“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共14页,以上材料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2、西林公司的“证明书”、“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共14页,以上材料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3、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载明:姓名熊小峰等内容。
  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载明:企业名称为百事佳公司。
  原告超平公司、西林公司为证明被告熊小峰、百事佳公司的行为系不当得利及二被告收款情况,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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