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有一位朋友,他承租的公产房屋已经闲置近一年。近日,由于他承租的三楼住宅下水管道返水,致水漏至二楼,恰巧二楼房屋亦无人居住,水一直淹至一楼住户。现一楼住户将我的这位朋友,即三楼承租人的诉至法庭,认为是他不尽管理义务致一楼受损,要求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楼承租人觉得非常委屈,他认为,下水管道返水不同于上水管漏水,他长期不在此居住,说明公用下水管道堵塞与他无关,何况承租人对公用设施无维修义务,三楼也是返水事件的受害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三楼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之责?
【解答】
我认为你的朋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在租赁合同中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但是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和及时发现租赁物故障的义务。你朋友将该房租赁下来不居住也不对该房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是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217条、第219条、第2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