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秀芳老人1976年开始承租光明楼一处49平米的三居住房,养育其四个儿女及其孙辈。后来儿子、儿媳和孙女与其同住。1998年老人因为不堪儿媳虐待(说房子是他们的了,不让老人使水、使煤气、让老人喝耗子药等威胁)去房管局处要求换房与他们分开住,才得知老人承租权已经被房管局无端更改并又在老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老人的儿子。从此老人开始了长达3年的对房管局侵犯老人承租权利的诉讼和申请执行。现在老人已经恢复权利拿到房屋承租合同本。
现在的问题:老人即使拿到承租本也不敢回去住,因为老人已经84岁了,是个非常瘦弱干骨如柴的老太太,不能够冒任何生命危险。(因为同住人三人有非常明显恶劣的盼望老人早死,霸占财产的欲望,一个动作就可能致老人于死地)。因此老人还是想换房。并且物色了一处30多米楼房(楼房给同住人住)和老人自己心仪的一间10米平房(老人住平房)。但是同住人为了霸占49平米房产,此种安排绝对不同意。而房管局也有说辞,说同住人不同意换,就不能换。
请教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承租人有何种权利,同住人又有何种权利?并且再从何种视角起诉同住人,并且达到强制他换房般家的结果。谢谢!
【解答】
1)老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前提是应有证据证明与其他三人同居时候受到虐待或者说有危险存在,否则就比较难,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调换公房的条款。承租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从民事侵害角度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2)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是居住权和使用权;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