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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我租住了曹某的一座小四合院,并与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一家便搬进该四合院居住。
入住后,我才发现西面的厢房年久失修,一下雨便漏,使得我放在里面的东西也发了霉。此后,我多次要求曹某维修西厢房,可是曹某每次都以手头没钱为由,一直没有进行修缮。7月的一天,我去该厢房拿东西,突然半面屋顶塌下来将我砸伤,为此,共花去医疗费3000元。伤愈后,我找到房主曹某要求其承担这笔医疗费用。而曹某不但不同意支付医药费,还要求我维修倒塌的房屋。这让我很是气愤,我个人认为,房屋并不是由于我的过错而倒塌伤人,而是房主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义务所致。
请问: 出租的房屋发生了倒塌,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 (咨询者:马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马先生,可以明确的是,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出租人曹某没有及时检查、维修房屋,没有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由此导致的后果理应由其承担。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可见,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在这一事件中,出租人曹某以手头没钱为由,拒绝修缮该房屋,并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房屋应该修缮而出租人曹某故意不修缮的,那么一旦导致房屋倒塌伤人等情况,责任应由曹某承担。而实际上,正是由于房屋的倒塌方才造成了您受伤的后果,对此,出租人曹某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您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总而言之,您在租房期间,除非发生意外事件,出租的房屋出现问题时,均应由出租人曹某承担。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出租的房屋出现问题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房屋损坏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的意外事件主要指雷劈、高空坠物、不可抗力等情形。
法律链接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