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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罗,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2005年9月,妹妹一家从家乡过来投奔我,准备在此生活。在我的帮助下,妹妹一家租下了某小区的一套一居室,并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4年,每月租金为1 200元,每年一付,先付后租;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如果合同到期或在租住期间,承租人中途退租或因其他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则不能带走装修部分,装修部分只能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随后,妹妹就请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
2006年6月,房主张某找我妹妹协商,声称已与他人达成意向,打算把该房屋卖给他人,要求与我妹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妹妹此时正有意购买新房,遂答应了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其对当初支付的装修费用给予补偿。张某表示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请问:在房主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后,妹妹能否要求张某对房屋装修费用予以引喉呢?
律师专线解答
罗先生,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您妹妹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您妹妹对房屋的装修是经过张某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的,且对装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在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您妹妹并无过错,故您的妹妹有权要求张某对不能带走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装修,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就必须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据您所说,张某同意您妹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如果合同到期或在租赁期间,您妹妹退租或因其他非张某的原因使租赁的合同解除,您妹妹不能带走装修部分并无偿归张某所有。也就是说除了合同约定的上述几个条件外,张某是不能无偿取得装修物的。而事实上,您妹妹是应张某的要求才提前结束租赁的,因此责任在张某而并非您妹妹,如果您妹妹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继续承租,也是有法可依的。现在,您妹妹同意张某的要求,自然有权要求张某对其不能带走的装修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费用如何承担这一问题不太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承租人要想装修房屋一定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还要赔偿房主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当事人双方可以先约定好装修后的财产归谁所有;如果出租人事后同意取得装修后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法律链接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