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我转业回城工作,承租钱某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居住,并与其签订了书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租赁有效期为5年,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水电费另付。2007年8月,钱某告诉我,打算以1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他人。一星期后,钱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陈某要求我搬出房子,我不同意,他就带人强行将我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家具部分损坏。
请问:钱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陈某有权要求我搬出房子吗?我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咨询者:华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华先生,听完您的讲述,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钱某和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陈某无权要求您在租赁期间搬出房屋,其对您家具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白成:立时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白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依照其规定,陈某与钱某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依法办理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有效,陈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据此不难看出,您不能以此为由主张钱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您可以向钱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钱某的行为已经明显地违反了你们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陈某也无权在您与钱某约定的租赁期内要求您搬出房屋,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是指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所以尽管陈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但根据上述原则,您与钱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您与陈某继续有效,因此陈某要求您搬出房屋以及强行扔出您的家具、衣物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对所造成的损害,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的一个特例,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1)就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无效的,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处置。(2)租赁合同履约在先,亦即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又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之前已将此物所有权转移就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取得所有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