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由于当时资金周转困难,我将一幢别墅抵寸甲给黎某向其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在2006年1月底还清借款。2005年6月,一位朋友找到我,想租借我的房子半年。我觉得虽然房子已经被抵寸甲,但是房产证上还是我的名字,我也有能力还款,所以没有通知黎某就将这套别墅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黎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我,说该房子已经抵寸甲给他,我并没有出租权,每月所得的租金都应归他所有, 以抵偿借款。
请问:我对出租抵寸甲的房屋是否还能获得租金? (咨询者:路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路先生,您所提到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了《担保法》中“抵押人权利”的内容。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合同订立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抵押物的处分权;(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所以,您有权在.抵押期间内将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人,这是您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次,至于黎某主张在抵押期限内所得的租金归其所有,用以抵消债务的说法于法无据。因为您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所以对其孳息(租金)自然也享有收益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情况。但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也就是说,只有您到期不能偿还黎某的借款,您的房子被法院扣押后,黎某才有权要求用取得的房租充抵债务。所以,黎某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收益权这一问题认识不清。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通过对本问题的探讨还需提醒您的是,抵押人虽然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出租权,但是必须将此房产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否则就得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抵押房产出租的,租赁期间最好定在抵押期间内。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在同一抵押物上即存在抵押权与承租权的竞合。若租赁合同的期间长于抵押期间,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权当然优先于承租权,租赁权就会终止,这可能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