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因廖先生有婚外情,起诉廖先生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王女士称如果廖先生同意将房子给自己,自己给予廖先生房子的补差价。如果廖先生同意给付自己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便同意由廖先生抚养5岁的儿子。
刘先生将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谢女士坚决否决离婚。刘先生提出如果谢女士同意离婚,那么同意不与谢女士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同时每月支付谢女士孩子抚养费2500元。
张先生和李女士因为离婚闹到了法院,庭审中,李女士提出因为孩子年龄较小,所以由自己抚养孩子,不用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她坚决表示,因为张先生长期生活作风不正,故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孩子。
法官释法:
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婚姻家庭生活不能继续,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均不能把孩子当成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来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或者换取房子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莫以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我国《婚姻法》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
法官提示:
离婚父母应该从孩子角度多考虑,理性的处理离婚问题,当涉及财产分割、经济性利益补偿时从客观情况出发,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依法分割,勿把孩子作为谈判资本。据专家分析,单亲家庭的孩子与正常家庭孩子相比,觉得自己很不幸者比后者高。单亲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调查表示容易形成两种极端性格,第一种性格包括孤僻、忧虑、自卑的情绪,另一种性格包括暴躁易怒,攻击性比较强。在孩子心理成长过程中,因只有父母一方照顾,性别角色的教育易出现缺失,孩子缺乏性别学习的榜样。所以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融洽的家庭氛围,当家庭已经破碎时,父母双方更应该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
当孩子形式上的家庭已经破碎了,那么请给孩子一个精神层面的完整家庭。
作者:曾竞 李鹏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