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房价下跌为由,欠交约定的一年房租款,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偿付原告出租人的房屋租金9.3万余元。
2004年11月,许先生向程女士签订了商业房的租赁合同。该房屋面积135余平方米,租赁期为10年;第一年租金为7.7万元。租赁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许先生应当以货币形式将租金交付程女士,并先付租金,后得到房屋使用权。第一年租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第二年开始一年一付。房屋租金在前一年的租金基础上每2年增加10%,许先生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的租金付给程女士。
前几年许先生按约定全部付清租金。但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底,许先生提出“现在房价下跌了,出租房的租金标准也应调整,应当以每年7.7万元计算”。
因此2008年的租金未支付,程女士经多次催讨未果,故于20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先生支付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租金9.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调整租金的意见,其理由不成立。房价的波动并非是合同约定国家政策对于租金标准的调整,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该房屋租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2年递增10%的标准计算。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