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知识 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一方的父母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2011年08月30日14: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一方的父母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答: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妻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的,离婚夫妻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判决后,如果存在终止行使探望权事由的,经当事人申请,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定,终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终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改嫁他人,不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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