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特殊意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目前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的差别。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 。因此,从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离婚时分配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来处理等。这些无不体现了特别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任务,也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责任。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