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此举已构成违约
本报讯上海的吴女士以房东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房租,并将房东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提供发票,赔偿违约金。房东则提起反诉要求她补交房租,支付违约金。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判决房东徐先生应按其已收到的租金金额向吴女士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而租客吴女士应向徐先生支付租金6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00元。
据了解,吴女士租了徐先生一套房屋,并交纳了10800元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徐先生向吴女士提供了8000元的餐饮发票后,再没有向她提供其他租金发票。
吴女士表示,她每次向徐先生索要发票时都被徐先生一再推脱,导致她财务无法做账。为此,吴女士拒付两个月的房租并搬离了该房屋,她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徐先生提供金额为89200元的租金发票并支付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违约金10800元。 同时,徐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吴女士支付拖欠的租金63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一直未支付2006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徐先生依约要求吴女士承担拖欠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发票为出租方的先履行义务,因此吴女士不能以徐先生未提供上述材料为拒付租金的理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