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蓝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湘群、谭继宽、昆明锦杰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案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五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昆明蓝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沛(董事长)。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
委托代理人母天寿,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波,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湘群,女,47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工商户,现因涉嫌诈骗被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拘留。
委托代理人马存兰,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斌,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继宽,男,51岁,汉族,昆明市人,昆明理工大学教授,住该校宿舍37幢501号。
委托代理人易明昆,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明,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锦杰经营部。
负责人李湘群.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昆明理工大学院内。
原告昆明蓝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群、谭继宽、昆明锦杰经营部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文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母天寿、李云波,被告李湘群的委托代理人马存兰、袁仲斌,被告谭继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明昆、周继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湘群及被告昆明锦杰经营部自1998年以来一直开展洗衣粉经销业务。1998年11月两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运走价值194000元的洗衣粉,时至今仅支付77507元,尚欠货款116493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李湘群虽承诺于1999年6月30日全部偿还货款,但至今尚未偿还,且被告李湘群与被告谭继宽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承担,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偿还所拖欠的全部货款及承担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
被告李湘群辩称:我欠原告货款一事的确存在,但要先查看一下具体数额,利息当时并未约定,律师费及交通费不是主张债权的必要费用,我不予承担。昆明锦杰经营部现已变成蜀湘经营部,由我个人经营,以前发生的业务行为是我因新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沿用昆明锦杰经营部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所以原告诉我的债务应由我独立承担,被告谭继宽与被告昆明锦杰经营部与本案无关。
被告谭继宽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被告李湘群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业主,其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且婚姻关系解除时,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从未参与过昆明锦杰经营部的经营活动,也未从此经营部得到过什么,夫妻依法分割财产也不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现原告要求我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承担并非我所负下的债务提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本案一切法律关系都是基于原告与被告李湘群之间产生的与我无任何法律关系,故本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也不应承担债务。因此,本人要求撤销我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参与本案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湘群于1998年11月15日、1998年11月18日、1998年11月30日以昆明锦杰经营部的名义向原告在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的供应点分三次共提走价值194000元的洗衣粉,却一直未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湘群于1999年5月19日写给原告还款保证书,承诺于1999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货款。但自1999年8月6日至2000年2月2日只断续归还了货款77507元,还有116493元至今未归还。被告李湘群自负责昆明锦杰经营部以后,便开始筹办蜀湘经营部,只因蜀湘经营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所以此期间所开展的业务是李湘群以锦杰经营部的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被告锦杰经营部与本案并无牵连。被告李湘群与被告谭继宽于2000年2月14日已在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约定蜀湘经营部归被告李湘群享有,但双方未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