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艺源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债务清偿协议效力及返还款项纠纷案

2011年08月31日08: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厦门市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艺源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债务清偿协议效力及返还款项纠纷案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思经初字第267号

  原告厦门市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镇海路37号民盛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盛利、蔡谦,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艺源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明路龙世家龙腾阁4B。
  法定代表人焦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家芳,福建厦门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公司)与被告厦门艺源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源堂公司)确认债务清偿协议效力及返还款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文雅独任审判,书记员朱英元担任记录。被告艺源堂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1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被告艺源堂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艺源堂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厦立经上字第35号民事裁定驳回艺源堂公司的上诉。本院依法于200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盛利、蔡谦、被告艺源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家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盛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履行《定安商业广场二期销售代理合同》过程中因销售代理费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以(2000)思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汇盛公司应支付被告艺源堂公司销售代理费用40465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70元。因汇盛公司表示要上诉,双方又于2001年1月17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汇盛公司只需向艺源堂公司支付代理费35万元,案件受理费7272元(注:系笔误,应为7270元),抵扣艺源堂公司向汇盛公司借的款项15000元,汇盛公司共应支付艺源堂公司342270元。协议签订后,汇盛公司已支付艺源堂公司代理费31万元。艺源堂公司置《协议书》于不顾,于2001年7月依据(2000)思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汇盛公司再支付代理费94653元。为此,汇盛公司共支付销售代理费用404653元(另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270元)。现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超出《协议书》约定金额收取的代理费69653元(404653-350000+15000=69653)。
  被告艺源堂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约定2001年1月17日汇盛公司应支付20万元,但当天汇盛公司的帐户上并无20万元存款,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协议约定的条款不公平,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是艺源堂公司牺牲代理费54653元,而汇盛公司违约时仅以银行利率进行赔偿,其二是若汇盛公司需艺源堂公司配合,则艺源堂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责任;协议签订后,汇盛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支付代理费。以上情况表明,《协议书》是汇盛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告签订的,系无效合同。而(2000)思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艺源堂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收取代理费404653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协议书》确认为有效合同,该协议也确定汇盛公司共应支付代理费342270元,故艺源堂公司应返还给汇盛公司的金额仅为62383元(404653-342270=62383)。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2000年元月15日,汇盛公司与艺源堂公司签订《定安商业广场二期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汇盛公司委托艺源堂公司为定安商业广场(二期)项目的总代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艺源堂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汇盛公司支付销售代理费用629177元。本院以(2000)思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判令汇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销售代理费用404653元支付给艺源堂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70元。艺源堂公司、汇盛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8日和2001年1月2日签收了判决书,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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