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之所以要实行这种制度,由于房地产是不动产,它的特点是:价值量大,一幢房屋的价值少则数万元,多至上千万、上亿元;使用时间长,数十年,上百年的均有;固定一地,不能移动等。作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其价值量远远大于彩电、冰箱、金银珠宝等一般财产和消费品,占个人财产的很大比例。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房产可能发生转移。甚至数量其手,但它不能象冰箱彩电一样能够搬动收藏。因此对房地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一般财产的保护,需要由政府以权属登记的办法来确定其权利的归属。世界各国尽管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但都规定了相应的房产权属的登记或者注册制度。
产权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产权的有价转移。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或者是现代经济发展产生的资产重组、招商引资等都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合法的产权证书作为保证。
三、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资料。房地产权属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准确完整的产籍资料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培育房地产 市场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现在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以及民事法律活动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权属纠纷调处,无一不依赖于完善的产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档案图册等产籍资料作为依据。
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即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是经过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利人的法律性凭证,政府用其声誉和行政行为来为其证明和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他任何材料和证明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所以说它是“唯一合法凭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
产权证统一印制发放
国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于1997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工作。各地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市、县只能有一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具有政府职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凡不具有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房产经营公司等一律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坚决制止了一些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非房地产管理部门多头发证“证出多门“的作法。
同年7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使用新设计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通知还决定:“为了保证房屋权属证书的式样、规格、色彩、纸张、防伪等技术要求的统一,决定由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