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某盘的业主曹先生最近心情相当糟糕,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商品房,收楼时竟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然而更令他气结的是这房子居然还退不得也换不得。日前,憋了一肚子气的曹先生向本报投诉:怎么有质量问题的房子竟不能退换?
事因:收楼发现问题多多
据曹先生所称,他去年购买的番禺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于今年4月底交楼。收楼时,却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厨房连接的小阳台顶上有几条裂缝,阳台左侧下方还有一处长13厘米的裂缝;与客厅相连的卫生间墙壁有少许剥落现象;主人房内的卫生间和厨房,水管都有不同程度的漏水。曹先生深感恼怒向开发商质询,随后开发商承诺让物业公司尽快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前后维修了三次,但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
问题:有质量问题也不能退?
这时开发商督促曹先生收楼,而曹先生觉得房子的质量问题将影响今后的居住安全和使用,不修好不能入住,于是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曹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的要求。开发商的态度则声称除非该房屋塌梁断,否则就不能退房。曹先生在与开发商几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打来电话向本报投诉。他问,难道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也不能退吗?
调查:退房必须符合条件
针对曹先生的疑惑,记者咨询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杨浩律师。杨律师告诉记者,并非所购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就一定可以退房,退房也需符合一定条件。
杨律师表示,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对退房条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而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6项内容:购房合同无效、套型误差导致退房、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法定不得转让的房屋。
显然,曹先生正是依据第5项法定条件要求退房的。不过,杨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处理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杨律师称,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退房,购房者只能根据维修期限要求发展商或自行维修。
结论:协议约定不清留后患
对于曹先生的房子质量问题的纠结所在,杨律师认为是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未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细致的约定,导致曹先生现在的“尴尬”处境。
杨律师指出,如果在协议中有相关的详细约定,明确权责及处理方式,如今曹先生就可依照协议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但从曹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可以发现,该协议中并无上述约定,而仅在第八条中简单提及收楼,该条款还对曹先生相当不利:“甲方(即开发商)须按照设计单位的有关建筑图纸,完成该楼宇的全部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即曹先生)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楼”。
在开发商强调交付曹先生使用的楼宇已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了,并出示了《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倘若曹先生认为房子质量不合格,拒绝收楼,并要求退房,无疑难以说服对方与法院。必须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楼房,证实自己的顾虑才行,但如此一来相当耗费精力,且实际操作中未必能够获得如意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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