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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贾,与女友经过5年的“恋爱长跑”后终于要结婚了。结婚前的所有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当然是购买一套新房。经人介绍,我们选中位于市郊的一套两居室。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宣传极其诱人,不仅价格便宜,而且承诺除了水、电、煤气、热水等基本设施外,还将配备车库、幼儿园等配套生活设施,另外还附赠全套精装修。售楼小姐态度也非常诚恳,热情地向我们介绍,并带领我们参观了样板间。我们在看完样板间后感觉各个方面都十分满意,决定当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当阅读完合同以后,我发现合同中的内容非常的简单,只涉及售楼广告中所说的水、电、煤气、热水等基本设施,而且大部分都是规定购房者的义务。由于购房心切,虽心有疑虑但最终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
请问: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如果遇到这种内容非常简单的格式合同,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专线解答
贾先生,据您所述,开发商在其售楼广告中所提到的车库、幼儿园等配套生活设施在合同中只字未提,日后,开发商可能会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由不配备这些设施。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规定的上述两个条件需要购房者自己举证,这对购房者来说非常不利,而且如果举证不能,还有可能导致败诉。
因此,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把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补充写入合同中。不仅要将煤气、热水、配套设施和装修质量等内容加以明确,而且还应将售楼广告中提及的幼儿园、车库等配套设施加以规定,并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您还提到开发商附赠精装修,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房屋内外装修水平,如地板、顶棚、门窗、灯具、厨具以至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和品牌都加以明确规定。如果是参照开发商的样板装修,则应该规定自己房屋的装修水平和材料品牌同样板间一致。如果开发商以舍同已统一不便更改为由让您放弃上述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您可以要求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细节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许多购房者在遇到自己中意的房子时,往往因购房心切而忽视了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作仔细推敲,便马上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正是由于这种马虎的心理,从而导致后续维权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以此为鉴,防患于未然。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